(一)企业主体信息;
(二)土地状况信息;
(三)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信息;
(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等信息;
(五)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前的销售计划等信息;
(六)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进度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见附表),通过上海市房地资源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将上述信息下载打印、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除按前款规定的时间申报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每月至少申报一次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包括已申报信息的变更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市房地产监测中心现场核查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报而未及时申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调查。
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向被核查单位出示工作证和行使核查权力的相关证明。核查人员不得泄露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市房地产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整理输入项目信息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对核查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形成监测报告,上报市房地资源局。
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市房地产监测中心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该行政区域内的核查结果。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申报信息或者申报虚假信息,不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导致信息无法核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应当报告市房地资源局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由市房地资源局载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申报信息或者申报虚假信息的行为,市房地资源局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对被注销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受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申请。
第八条 市房地产监测中心核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漏报、迟报核查结果,情节严重的,或者与被核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核查结果的,或者泄露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的,由市房地资源局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