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9日)修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6]671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全过程监测,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申报要求,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信息核实和调查,对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房地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工作网络,配合填报相关信息,并结合信息申报和核查情况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把关。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的下列信息及其变更情况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