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修[2007]61号)
各区县房地局:
旧住房综合改造是解决居民居住困难、改善城市面貌的有效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现将2007年旧住房综合改造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旧住房综合改造的主要工作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一方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居住的“急、难、愁”问题,保障房屋的居住基本功能和安全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房屋修缮和综合改造的长效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业主为责任主体的房屋修缮和改造的运作机制。
二、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原则 旧住房综合改造坚持前期整治与后期物业管理相结合、业主负责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房屋和资金筹集现状,分类实施综合改造。引导建立以业主为责任主体,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及根据改造得益程度确定业主承担的责任的经济调节机制。
三、旧住房综合改造范围及内容 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
(一)旧住房成套改造: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独用成套并完善其配套设施。
(二)旧住房综合整治:近五年内不列入拆除或成套改造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及售后公房修缮,主要解决结构损坏、屋面墙面渗水、上下水管损坏堵塞、路面低洼积水、电线老化等居住“急、难、愁”问题。
(三)其他:探索直管公房全项目修缮、平改坡综合改造、拆落地成套改造、高层外墙安全使用治理,逐步建立业主负责、多方筹资、政策支持的旧住房综合改造的运作机制。
四、旧住房综合改造标准 旧住房成套改造标准按照《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执行;新里、旧里按照《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住字(84)第667号)执行;多层房屋(新工房)按照《上海市成套职工住宅修缮技术暂行规定》(沪房地物1999_847)执行。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基本功能完好,达到结构安全、屋面墙面不漏水、上下水管通畅、公用电线正常使用、路面平整、污水管道通畅;并结合小区环境整治,适当整治绿化、增添部分公建设施,提升物业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