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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北京地区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北京地区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旅发[2007]59号)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为规范“一日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一日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北京“一日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特对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经营“一日游”应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旅行社进行“一日游”宣传、招徕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一日游”宣传招徕广告;不得擅自设立、悬挂招徕站牌;广告语言中不应用模糊用语诱导游客,不得以低价招徕,加收费用等欺诈手段揽客。
  三、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公开服务项目,并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一日游”产品线路、游览景区的准确名称及游览时间。
  (四)明示“一日游”价格。价格中应包括车费、景区门票费、餐费、导游服务费等。
  (五)提示客人索要发票。
  (六)其他应告知旅游者的事项。
  四、旅行社经营“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旅游局监制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所使用的车辆应当获得客运车辆营运资质,并应当与旅游汽车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和双方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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