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7〕9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1月31日发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迅速将《办法》的有关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二、严格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采用有效监控手段,切实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解决药品流通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把各种质量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督促辖区内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凡检查发现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尽快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逾期不改者,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