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的政策与措施
(一)完善调控政策,加强投资管理
一是加快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市经贸委要会同发改委、财政、税务、科技、工商、外经、金融、国土、建设、环保、规划、供电、安监、质监、公用事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快制订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实施细则,出台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培优扶强、淘汰落后技术设备和产品、推进工业布局调整、鼓励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是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环保、安监、规划等部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阶段的实际和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在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核、建设用地、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及时调整地区产业准入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实施,引导投资行为。要完善和实施工业重大项目会审制度,对企业新上工业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备案(核准),对新办工业企业及对我市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环保、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加强跟踪检查。
(二)严格行业准入,实施分类指导
依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出台《无锡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项,实施分类指导。
对列入鼓励类目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在人才引进、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逐年加大对鼓励类项目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扩大鼓励类项目的信贷规模。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对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国土、建设及公用事业等部门要优先保证鼓励类项目和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重点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和其他生产要素需求。
对列入限制类目录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国土、环保、规划、安监、质监等部门,严格行业准入,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要求,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应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限制类项目实施兼并重组和产业梯度转移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