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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失效]

  要使用好统筹资金,防止超支浪费。对教师要实行定编、定员,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和超编的要精减;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高标准;对缺少劳力的优抚对象,可以实行责任田代耕或辅助代耕;民兵训练要尽可能在农闲时间进行。训练费在统筹费不足时,训练误工可以用义务工抵顶。各单位抽调民兵护路、护库或参与其他执勤任务,应报县政府批准,并付给合理报酬。民兵的武器装备要适当集中看管。

  三、社会公共事业经费统筹以后,乡、村区域性经济组织的集体提留应当缩减,列入承包合同的提留项目只限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上年农业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其中,公积金、公益金各占百分之一点五左右,管理费占百分之一左右。商品经济较发达,农民生活较富裕的地方,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些。各项提取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公积金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基金;公益金首先要保证五保户供养、困难户照顾,也可用于托儿所、文化室建设等开支;管理费用于干部补贴和公杂费支出。

  社队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各种提留,由本企业参照集体提留的办法自定。

  集体固定资产要继续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兴办各项公益事业,都要量力而行。有些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如打井、办电、修自来水以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建设、智力投资等费用,可以同农民协商,采取谁受益、谁出钱的办法集资解决。

  四、精减干部和其他非生产人员。村民委员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干部都要大力精减。有的干部可以兼职。享受补贴的人数要控制在本村总人口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以内。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贴、浮动补贴、误工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享受定额补贴的人数,三百户以上的村(大队或联队)三至五人,一、二百户左右的村(大队或联队)二至三人。要根据干部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任务轻重,年初确定补贴数量,年终根据其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进行评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奖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定额补贴款数的三分之一。工作差的要减少其定额补贴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可以实行误工补贴,以乡或村(大队或联队)计算,误工补贴的款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款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也可以实行按村、队定额补贴包干的办法。凡在各种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工作的干部,其待遇和补贴由各级经济组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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