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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六)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十七)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

  (十八)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节约工作综合管理

  (十九)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和企业能量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健全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约定开工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一)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二十二)凡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定合理用水计划。

  (二十三)从2006年开始,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等指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

  (二十四)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成立“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委员会”,扶持节能服务产业,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市场化运作,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不断拓展节能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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