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费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饮料、洗车、洗浴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实行限制性水价。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
(八)对工业项目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别征收机制,鼓励新建项目提高容积率。工业等生产性用地应按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要求使用,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对超过原批准容积率增加建筑部分,允许根据其改变后的容积率,按照差别征收办法确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规定补办房产证。
(九)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对列入本市年度节能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根据其实际节能效益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或在节能技术研发、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基金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十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十五)对企业利用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