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
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 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
《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推荐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分类向推荐组织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
(2)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