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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7]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委
2007年3月19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等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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