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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试行意见


  四、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及时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锡教计〔2005〕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责任。

  六、民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收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民办学校对免收学杂费的学生,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免收学杂费标准相应减收学生学费。

  七、在保证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同时,各级财政要确保现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降低,确保中小学办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达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要求。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各级财政统一作为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予以安排,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330-430元,初中每生每年470-570元,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低于农村,并努力逐步提高。

  八、按照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地要确保将本级政府承担的补助经费全部纳入市(县)、区本级预算,不得将本级政府应分担的资金摊派到乡镇政府,不得以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为由,增加乡镇财政和群众的负担。

  九、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地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免收学杂费学生数据库,各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免收学杂费学生的条件审核和统计上报等工作。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的督查,加强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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