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时间安排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从2007年4月中旬开始,12月底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中旬前)。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5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应将本区县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及整治方案报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摸底调查阶段(2007年9月底前)。
各区县政府要摸清地下空间的情况,包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数量、位置、面积、实际用途、使用性质、权属单位和安全管理状况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由地下空间各权属(管理)单位填写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调查摸底明细表(附件1),于8月31日前报送当地街道、乡镇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由其汇总后于9月10日前上报区县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经汇总和抽查,并填写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调查摸底汇总表(附件2)后,于9月20日前上报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落实整改和综合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1月底前)。
对在摸底调查中查出的问题,要依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各区县政府及时召集有关单位专题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空间,应当责令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由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县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整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要提出批评并督促其完成整治工作。各区县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对综合整治情况写出总结,并填写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以综合整治为契机,推动各项安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