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在京中央、军队单位地下空间的整治工作分别由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民防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本市人防工程进行摸底调查,督促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负责对人防工程战时设备设施的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厅、中小旅馆等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场所进行查处。
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地下空间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对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地下空间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的公共场所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以及环境卫生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合格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城市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对擅自改建人防工程以及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认定及查处。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核发在地下空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文化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地下空间内的文化娱乐、上网服务等场所的行政审批,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或实施行政处罚。
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主要负责建立管理工作机制及管理人员队伍,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违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是地下空间安全防范的主体,也是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达标的直接责任人。产权人(管理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积极落实消防、治安、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产权人(管理单位)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办理各种证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负责对使用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和对居住人员的日常管理,熟悉各种应急疏散方案。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使用人)要落实人防工程有关维护管理工作要求,保证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