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报部门必须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平衡落实方案。即通过调整本部门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落实资金来源,不得突破本部门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切块资金盘子。
(二)报批程序
1.上报部门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的相关依据、资金平衡落实方案等书面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报送市财政局。新增项目原则上只安排部分启动资金。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对于依据符合规定、资金平衡方案切实可行、论证通过的新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于资金来源尚未平衡或不够明确的新增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上报。
3.市政府进行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调整计划。
5.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调整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报批条件和报批程序。
(一)报批条件
1.上报部门需要提供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明确依据。
2.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拆迁政策调整、自然条件改变、建筑材料涨价等原因导致追加投资的,上报部门需要提供相关依据。
3.上报部门必须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来源落实方案。
(二)报批程序
1.上报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相关依据、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方案等书面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报送市财政局。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对于依据符合规定、资金来源落实方案合理可行、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并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上报。
3.市政府审核通过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下发同意追加投资的批复文件。对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如需要追加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调整计划。
5.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同意追加投资的批复文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