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6〕33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财政局制定的《无锡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暂行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无锡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暂行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2006年9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规模,有效规范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行为,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是指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原来没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5%及其以上的,或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并需追加政府性资金拨款。
第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管理,应遵循“控制总量、综合平衡、提前备案、有保有压、规范管理”的原则。
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增项目原则上通过压缩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的其他项目来综合平衡安排,一般在部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切块资金中调整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投资,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实行限额设计、限额管理的办法,切实控制总投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报市政府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的报批条件和报批程序。
(一)报批条件
1.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必须是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当前急需实施建设的项目。
2.上报部门必须提供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