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指导企业把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建立预防、解决新欠的机制结合起来,在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同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问题。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建立建筑业欠薪保障制度。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积极配合,研究制定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办法,形成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渠道。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新进京的、本市新设立的以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用于企业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加快建筑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系统建设。扩大实名制制度的覆盖范围,切实发挥实名制制度的监控作用,及时全面掌握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逐步实现对建筑业使用农民工情况的全面管理。
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类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必须向其上级集团、总公司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上述情况。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上级集团、总公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帮助企业筹措资金,确保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四、加强工资支付法律宣传,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资支付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守法意识。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和重点排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查处拖欠行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系统,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的同时,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法人代表信息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级、吊销资质、延长资质升级申报期,并依法处理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