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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惠府〔2006〕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对于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我市各参保单位已在2006年6月底前申报并作了核定。为有利于工作,我市不再重新调整本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再按《通知》规定,调整核定新的缴费基数。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问题

  (一)原办法临界指数的确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我市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办法计算的临界指数统一按1计算。

  (二)对于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取值,惠州市市直、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开发区按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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