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推进交通科技进步。加大交通科技投入,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全面加强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牵动性、关键性、前瞻性重大技术问题,充分发挥科技对交通发展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加强交通建养技术、智能交通技术、运输组织技术、安全保障技术及绿色交通技术等的引进吸收,并在研发提升上下功夫。加强交通科技资源的整合开发与综合利用,逐步建成数字化、智能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四、加大对交通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交通的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农村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市政府在原县道砂土路改造补助30万元/公里,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补助10万元/公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对于非收费公路,国道改造达到一级公路技术标准、省道改造达到二级公路以上标准、县道二次改造达到三级公路以上标准的,市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财政对交通建设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力度。
创新交通融资方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全面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吸纳社会资本投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等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积极探索经营性公路项目试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方式投资公路建设,并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可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增强交通项目经营者自主融资能力和扩大项目直接融资。拓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十五)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加大稽查和部门协作力度,做到应征不漏。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支出财政管理,确保公路养路费足额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对镇、村新开辟公路运输站场(点),市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
(十六)防止拖欠工程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高度重视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切实解决交通建设中的遗留问题。各地新(改)建交通项目,务必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成本,认真筹措和落实地方资金,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资金不落实和其他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予办理审批(审查)和上报。
(十七)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交通建设用地要本着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要按征地“三条红线”的要求,依法征用土地,合理补偿。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用地规划,做好交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相互衔接,优先安排重点交通项目的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满足交通项目用地的合理需求。积极探索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提前补充耕地的新路子。尽快制订和公布市及各县(区)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贯彻环保原则,依法对交通规划及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从严把关,尽量利用荒地和废弃耕地,避免大填大挖和片面追求过高的技术标准。努力降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推广先进的标准化车船装备,发展循环交通经济,推进节约型行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