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9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围绕《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相关战略产品等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责任部门)
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市配套部门”),是指为项目申请单位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
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配套部门”),是指为区(县)企业推荐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的区(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