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并于今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7年市政府行政执法重点检查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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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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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市人大 │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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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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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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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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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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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市政府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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