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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经市政府同意,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建设“四个中心”以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市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区县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县人大、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市和区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检查内容
  (一)市政府重点检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6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目录附后)。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围绕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重点工作,确定需要检查的某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原则上,一个部门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区县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若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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