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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惠府办〔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5号)精神,我市对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了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惠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八、《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惠州市政府采购网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按规定在以上三个媒体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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