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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偷排、漏排、直排)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三)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市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授予“惠州市环保诚信企业”称号;
  (二)推荐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三)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四)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五)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六)减少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按规定的最低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视整改情况确定;
  (二)按规定的最低要求适度增加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适度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直至依法关闭;
  (五)超标或超量排放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 对获得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中不予通过;
  (二)按规定的最高要求确定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尽可能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治理;
  (五)超标或超量排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规劝企业将环保设施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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