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5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工业废气达标排放;
2、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4、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9、无偷排、漏排、直排超标污染物行为;
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12、没有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擅自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的;
13、没有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的。
(三)公众监督情况
14、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5、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l5个指标全部达标。对上述15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20%,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或者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噪声超标;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的;
4、查实有1次拒报或2次以下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5、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6、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