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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07〕40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huanbao.huizhou.gov.cn)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环保局会同县、区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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