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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意见

  三、认真落实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干部负责制
  当届政府任期内发生的林权争议,原则上当届政府任期内要处理完毕。为确保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落实,一是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林权争议进行排查,了解掌握林权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将跨行政区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林业开发、上级机关批示督办的争议案件列为重点案件,由专人负责跟踪督办,限期完成。二是山林权属争议较为突出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一人包一案责任制,列入工作实绩考评,与奖惩挂钩,把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要制订调处工作目标,加快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工作步伐。各级政府要以实施《办法》为契机,结合实际,制订2007~2009年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目标和措施,力争到2009年基本解决我市山林权属争议的突出问题。四是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办法,建立县(区)、镇(乡)、村(居)、组四级调处网络,依靠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在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中的作用,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的调处工作,力争做到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出组,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不出村,行政村(居委会)之间的纠纷不出镇(乡)、办,镇(乡)、办之间的纠纷不出县(区)。
  四、依法开展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在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调处机构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提倡争议双方互谅互让,主动协商,妥善解决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一)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先急后缓。集中力量解决本辖区范围内较易解决或矛盾已经激化、急需马上调处的纠纷,再逐步解决调处难度大、跨区域、关系复杂的纠纷。各级调处机构要深入基层,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好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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