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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8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市、县级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经省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
  各市、县(市、区)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应正式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规划评审的具体工作由编制规划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
  评审矿产资源规划,应组成以专家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必要时可适当吸收有关部门具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及经验的负责人参加;评审委员会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5-9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二、评审的主要内容
  1、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规划分区等内容是否与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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