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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整合归并现有兽医卫生监督和兽药监察职能,组建市、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归并现有畜牧兽医站和畜产品检测机构,建立市、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畜产品质量的监测检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原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统一调整为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新设定的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所需人员通过统一招考,应优先从原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人员中择优录用。

  切实做好原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原由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应与公益性职能剥离,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聘用为村级兽医防疫员,每村聘用不少于1名村级防疫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协助开展强制免疫和产地检疫等工作。

  (五)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市、市(县)、区可以在相应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政府拿钱买服务”的原则,地方财政要将口蹄疫和禽流感的免疫注射劳务费纳入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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