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州、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省级矿业权一级市场公开出让工作,承担矿业权出让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信息发布等工作;对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二级市场公开转让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督。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委托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办矿业权出让或者转让的,应向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任务书或与其签订委托书,提供拟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条件。
外商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经过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核准。
第十条 转让的矿业权中,凡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地,应当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先对政府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并依法提出处置方案后方可转让。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持具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出具的同意转让的文件,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实行有底价出让。
矿业权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其底价由矿业权人确定。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约定的规则确定成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