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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省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特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国有地勘单位转让矿业权的,必须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可以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
  (三)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指导;
  (四)依法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监督矿业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矿业权交易违法违规问题。
  省发改、财政、监察、工商、税务、林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转让、出让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部门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以拍卖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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