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国营商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自主权。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房屋、设备、资金和商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进行平调、侵占。对过去占用合作店组的房屋、设备和资金,应继续清理,尽快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集体商店安插或抽调人员,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三、网点建设
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建设要本着“经济、合理、适用、便民”的原则进行。要按照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需要什么发展什么,缺多少补多少。
城镇商业网点建设要同市政建设统一规划,不要影响市容和交通。新建住宅,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精神,坚持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或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建设商业网点。主要街道新建楼房底层,要安排商业网点,产权仍归建楼单位所有,商业网点按规定向建房单位交租。要逐步调整适合做商业网点的临街住房,兴办集体和个体商业,要动员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部队主动献地、献房建点。临街大院可以拆一段建点。
城镇要统一规划,适当封闭一些支路或“盲肠路”,开辟农贸市场或组织商业服务一条街。
农村社队和群众进城兴办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持原地公社以上证明,经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照,指定地点开业经营。
四、资金来源
建设商业网点的资金要从多方面筹集。原有的合作商店,利用企业本身的积累(包括目前仍存在归口国营公司的资金)和有关单位归还的被挪用的资金扩建和新建网点。国营商业混岗分离出来的集体职工单建集体商店,商业部门要在资金、房屋、设备等方面积极给予帮助。城镇区、街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兴办集体商业,所需资金由主办单位筹措,也可由居民群众、干部职工入股筹集。要从待业青年就业补助费中拿出一些作为网点建设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从机动财力中适当补贴一点。各地还可以把闲置不用的分散资金集中起来,暂时借用于建设商业网点。
集体和个体商业所需流动资金,原则上自筹,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银行要给集体商店和个体商户开设帐户,承办现金存取和转帐结算等业务。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服从银行的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