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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本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本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环[2007]201号)


有关区房地局、崇明县经委、各矿泉水开发利用单位:
  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对砖瓦粘土资源开发企业、矿泉水资源开发企业开展2007年度年检工作。现就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砖瓦粘土资源开发企业的年检工作
  年检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工作由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崇明县经委组织实施,年检结果报市房地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备案。
  (一)、年检内容
  1、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情况;
  2、粘土资源开采利用情况;
  3、越界取土、破坏耕地、矿区塌陷情况;
  4、《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填报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二)砖瓦粘土资源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并准备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三)年检实施单位按照上述年检内容认真组织检查,并在“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不接受年检或受检不合格的矿山企业,应通知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由市房地资源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年检实施单位于2007年5月18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向市房地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报送“区(县)砖瓦粘土资源开发企业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2)。
  二、关于矿泉水资源开发企业的年检工作
  年检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工作由市房地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组织实施。
  (一)年检内容
  1、采矿许可证取得情况;
  2、矿泉水资源利用情况;
  3、《年度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填报情况;
  4、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5、矿泉水水源地年度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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