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7〕12号)
2006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6〕836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4.1949公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航海路北、朝凤路西;
2.航海东路北、第一大街西;
3.经开第二大街西、经北三路南;
4.经北五路北、经开第四大街东;
5.第四大街东、经北二路北;
6.经北一路北、第四大街东;
7.第八大街西、经北二路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岔河村11.8336公顷、赵庄村5.4355公顷、西尚岗杨村0.3023公顷、东周村14.8019公顷。
2.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南岗村1.821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7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2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