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卫函[2007]238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实施该通知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
《通知》是在全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大背景中出台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到
《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所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学习。
《通知》的出台既是“紧箍咒”也是“安全网”,划定了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捐赠资助的“禁区”,也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接受捐赠的具体范围,严格依照
《通知》接受捐赠、资助则受到法律保护。各地要加强对
《通知》学习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做到制度上墙、
《通知》入脑。各地要通过加强对
《通知》的学习,提高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辨别商业贿赂的能力,增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廉洁行医,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规范捐赠资助行为。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
《通知》规定接受捐赠、资助,并接受单位财务、监察部门监督。在完成捐赠、资助手续后,各接受捐赠资助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各医疗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加强捐赠、资助资产的管理与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结合起来,在落实
《通知》的同时,注意与贯彻财政部第36号令衔接,加强捐赠、资助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捐赠、资助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鄂财行资发[2005]10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