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任务
2007年,完善全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评估、扶持与退出机制。对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效益好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启动资金扶持。
2008-2009年,以规范化评估和扶持、退出机制为杠杆,引导民办教育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逐步优化结构,整体提升办学水平。
(三)主要措施
1.严把民办学校设立准入关。2007年制定并实施《深圳市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规则》,依法完善审批程序;制定和实行《深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辖区教育发展规划,以公、民办学校比例6:4为目标,使民办教育发展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符合《深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2.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2007年,制定和实行《深圳市民办学校聘用教师职员合同范本》、《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深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依法批准但尚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要在2009年内达标。
3.把好办学指导与监管关。2007年,制定和实行《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规范化督导评估方案》、《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学校自我约束能力。每年招生前,主管教育部门公示所辖民办学校办学层次、评估等级、办学条件、收费标准、获奖及违规等主要信息,保障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把好招生管理关。督促指导民办学校严格执行“1+5”文件和规定的暂住人口子女就读条件。核定民办学校最大招生规模,已达到或超过最大招生规模的学校暂停招收新生。
5.建立和实施奖励、扶持机制。2007年,制定和实行《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民办学校创建等级学校、加强教师培训和规范办学,打造一批优质品牌学校,促进民办学校整体水平提高。
6.建立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2007年内,制定民办学校清退工作程序与应急预案。经规范化督导评估为“不合格”、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2009年仍达不到《深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7.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根据各工作环节推进的特点,定期检查工作推进速度、质量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责情况。
(四)责任部门
国际合作与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牵头,计财审计处、基教处、德育处、督导室协办。
七、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督导检查,加强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