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改建路段的交通维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改建路段的交通通畅。市州交通局应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干线公路改造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 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严格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市州自筹资金比例同比例拨付;严格执行省定额投入政策,干线公路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采集、传递、发布信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局应于每月28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帐报送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汇总后于30日前报省交通厅。
第三十四条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未按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项目,责成其整改;对管理不善、质量问题严重的建设项目,停拨省定额投入的建设资金直至整改合格,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