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合同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帐、工程变更台帐、工程计量支付台帐,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2006]第328号)等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预防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