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0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切实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市直各部门组织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及《规定》的要求,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立法依据各一式2份。
起草部门收到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完善后,由起草部门将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起草说明及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程。
三、市直各部门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市直各部门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