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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2007)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07]94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004号)要求,我委决定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一)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机构。

  (二)检查时限: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07〕465号)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正在进行药品、医疗器械价格专项检查,要把该项检查中涉及到的检查内容和重点纳入到本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当中。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或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加价率确定;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重点检查政府规定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

  (二)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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