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其符合条件止。继续延长缴费的费基、费率按当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执行。基本养老金从其符合条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
对于原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死亡待遇时,计发基数为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2006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计发地方养老金。
六、按照《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时的月平均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问题的通知》(穗劳社综〔2002〕34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缴费指数按逐月缴费的正常参保人的计算办法处理。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计算参保人相关参数时,应将参保人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月数计入“视同缴费月数”;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时,应将参保人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八、下列情形均使用所在统筹区的工资水平:
(一)按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计算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的“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原办法月实际缴费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计算新办法视同缴费指数时的“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按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核定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时的“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