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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注重实效、确有必要”的原则,从严控制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数量和召开的各类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收文
  (一)市政府原则上只收办各区市政府、政府部门、市直和中央省驻青单位报请市政府解决问题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其他单位此方面的报文,采取以下方法分流:
  1.由报文单位先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协商,如部门未给予办理或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仍要求办理的,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或由报文单位向市政府行文(需附主管部门给予报文单位的回复意见,以便市领导决策参考)。
  (二)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对以下类别的公文市政府不予受理:
  2.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市场运作或应由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解决的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不涉及政府责任的案件;经批准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有关事项。
  3.应由部门和区市自行处理的事项。
  (三)精简部门直呈市领导的信息、简报。
  4.对各类简报、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及工作需要进行筛选、把关,控制呈送范围和期数。
  二、精简发文
  (一)实行发文提报和审查制度。
  5.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每年年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科学、精简的原则,提报下年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普发文,并注明拟发文件的标题及发文目的、依据、时间,由办公厅研究并报分管秘书长审定后作为下年发文的基本依据,减少发文的随意性。
  6.完善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动的审查机制,就拟发文件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二)减少发文数量。
  7.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淡出其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再以政府名义发文。
  8.对一些惯例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按程序发政府授权件,如秋收、夏种、春运等。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均由部门发文;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9. 上级政府下发的文件,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采取翻印形式下发执行。就同一项工作,市政府已发文的,不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具体解释或要求贯彻执行。对开会已部署的工作,不再以文件形式重申。对可通过新闻媒体使全社会周知的事项,不再发文。进行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等,一般不正式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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