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辖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2、对辖区已确诊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建卡、报告;
3、在专科医疗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督导、康复和管理。
(六)社区妇女保健
1、婚前及孕前保健
(1)开展婚前及孕前卫生咨询与指导;
(2)定期向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妇幼卫生工作报表、卡。
2、孕产期保健
(1)为辖区孕早期妇女建立保健手册(卡),并指导孕期妇女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和孕期保健;
(2)提供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保健;
(3)为孕产妇提供产后保健、营养、心理、康复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
3、更年期保健
为更年期妇女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咨询和指导。
4、妇女常见病预防控制
(1)配合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的筛查;
(2)对相关妇科常见疾病进行随访。
(七)社区儿童保健
1、新生儿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
(2)提供新生儿家庭访视,对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进行指导。
2、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
(1)开展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提供营养指导与心理咨询;
(2)指导常见病预防、五官保健、意外伤害预防;
(3)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咨询与指导;
(4)对辖区内体弱儿实行病例管理;
(3)配合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
(八)社区老年保健
1、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2、为辖区60岁以上老人实行专案管理,定期进行家庭访视;
3、指导老年人进行常见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技能。
(九)社区康复服务
1、对辖区残疾人进行登记与管理;
2、指导残疾人进行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以适应生活环境。
(十)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咨询工作;
2、在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1、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监测;
2、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疫苗应急接种)。
(十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必要时列入考核范围。
五、考核安排
(一)考核对象:辖区内所有依法注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有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考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
(三)自查时间: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底和10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情况上报各市、城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后,于每年的7月和11月的第一周内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四)考核时间:考核分两次进行。上半年在6月中旬进行,下半年在11月下旬进行。上半年考核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从市、城区两级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人组成考核组进行全面考核;下半年考核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从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人组成考核组进行抽样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前作好考核工作的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
六、考核结果
(一)各市、城区组成的联合考核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分别报市级卫生和财政部门,由市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分别上报自治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自治区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分别上报自治区卫生和财政部门。
(二)各级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考核结果将自动生效,并作为财政部门拨款和各级政府进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表彰的主要依据。
(三)自治区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低于60分为不及格、60分-79分为及格、80分-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其中考核不及格的,不得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经费;及格的补助经费总额80%;良好的补助90%;优秀的全额补助。
各市考核结果的划分档次与核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比例,可参照自行确定。
(四)在考核中,发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经费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七、拨款方法
(一)自治区、市和城区(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每年度采取预拨付和核拨付的办法进行。市和城区(市)年初预拨付所负责经费总额的60%,经考核后,根据结果核拨;自治区组织考核后,依据结果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