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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各市、城区组成的联合考核组负责对辖区内全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自治区考核组负责对各市6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考核,其中各市推荐30%,考核组随机抽查30%,其考核结果与各市考核结果相结合,作为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总评结果和核拨国家及自治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促进社区居民健康和减少社区居民疾病负担为目的,选择列入财政补助考核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下:
  (一)社区卫生信息管理
  1、社区诊断
  (1)调查并掌握辖区居民总体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
  (2)针对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危险因素,制定社区健康促进计划;
  (3)社区诊断每3-5年开展一次。
  2、家庭健康档案管理
  (1)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记录,并妥善管理。
  (2)实行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
  (3)建立保密制度,防止个人隐私信息泄露。
  3、建立社区健康档案
  (1)统计年度社区服务人口数量及其分类特征;
  (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经常性收集、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相关卫生信息。
  (二)社区健康教育
  1、普及卫生保健常识
  (1)围绕社区诊断,制定年度社区健康教育干预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
  (2)对辖区居民进行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教育,通过咨询、讲座、提供宣传材料、播放影音资料以及板报、橱窗等有组织的传播方式,开展预防保健常识、心理健康宣传,指导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配合开展控烟、无偿献血、防治疾病、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多种内容的宣传教育;
  (4)结合每年卫生主题宣传日,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2、重点人群健康教育
  (1)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以及重点疾病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
  (2)协助对性病、艾滋病高危人群开展安全性行为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3)定期到辖区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开展健康教育。
  (三)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
  1、疫情报告和监测
  (1)报告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监测、疫情调查和传染病漏报调查;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效果评估与监测。
  2、预防接种
  (1)负责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统计、报告和管理;
  (2)开展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和补种,协助开展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
  (3)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预防接种中遇到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3、结核病防治
  (1)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登记并及时转诊;
  (2)在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对辖区非住院结核病人进行规范化管理。
  4、性病、艾滋病防治
  (1)对一般人群和高危人群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
  (2)在定点医院指导下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提供门诊或家庭免费抗病毒治疗及定期观察,并开展心理、健康和预防家庭内传播的行为干预;
  (2)协助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家属社区关怀。
  5、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
  (1)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地方病、寄生虫病疫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有关防治工作。
  6、其他常见传染病防治
  (1)根据季节和传染病流行状况,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2)指导传染病患者家庭进行居住环境和废弃物消毒;
  (3)指导恢复期传染病患者定期复诊或对其定期随访。
  7、爱国卫生指导
  协助爱国卫生委员会开展社区病媒生物控制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社区慢性病预防控制
  1、逐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慢阻肺等慢性病的监测工作,建立慢性病人群个人健康档案,实施个体化、连续性的随访管理,并予针对性指导;
  2、对35岁以上人群实施首诊测血压制度;
  3、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实施规范管理;
  4、开展社区慢性病饮食、运动、控烟等危险因素干预及动态管理,掌握群体及个体危险因素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干预方案。
  (五)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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