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桂卫妇社〔2007〕26号)
各市、城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快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发挥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广大居民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社区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与和谐社区的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社〔200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及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开展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作为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合力,组建项目考评专家库,保证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要求,确定依法成立和承担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包括有明确的服务区域名称、服务人口和从事服务的起始时间),统一向当地市和城区(市)财政部门通报。同时,请通知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广西卫生信息网(www.gxws.gov.cn)下载该考核办法及标准,认真做好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桂财社〔2007〕5号文件精神,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积极筹措和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鉴于今年的特殊性,各地在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工作中,可根据其服务时间的长短,原则上以月为单位,适当权重补助经费,但必须在6月底前,将负责的专项补助经费全部核拨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名单(包括补助款项数)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自治区拟在11月组织抽查考核。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反映。
联系人:于家新 电话:0771-2819660
覃荣平 电话:0771-5324757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考核办法及标准(试行)
为加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动我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社〔2007〕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和标准。
一、考核目的
加强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算管理,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拨款依据,并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和绩效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社区居民满意的原则,把居民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之一。
三、考核机制
(一)自治区、市、城区(市)三级分别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专家库,由卫生、财政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20-30人之间,作为考核组的备用人选。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考核。
(三)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通过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督促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