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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修改后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修改后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修改后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07年2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将从2007年8月1日起实行。为进一步做好新、老《细则》的衔接,保证规划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2007年8月1日前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或国土部门已发出土地出让公告的,均继续按出让条件执行(该出让条件需变更的,应按新《细则》的规定执行)。2007年8月1日前已纳入土地储备或公告出让流标的,均按照新《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出让条件后再进行公开出让。

  二、凡属非“招拍挂”项目、且于2007年8月1日前已按老《细则》的规定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并在规定周期内的,仍按该要点执行(2007年8月1日后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该要点的,应按新《细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必须在2008年8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新《细则》的规定重新调整。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08年8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幢建筑仍按原审定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单幢建筑的未领证部分应按新《细则》的规定重新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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