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参与研究、提供资料、共同组织、派出人员或安排场地等方式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相应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主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1. 安监部门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
2.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消防、交通、治安等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警校共育工作;
3.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卫生、疾病防控管理工作;
4.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6.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规划、设计、建设,负责督促校舍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城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7.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农村公路由当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船管理工作;
8.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书店、摊点)的管理和整治工作;
9.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江河、库渠附近学校做好相应灾害防范工作;
10. 文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相关治理工作;
1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整治,电磁辐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1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察,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1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食品和药品的管理工作;
15.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地震预防范科普宣传工作;
16. 气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
17. 保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做好学校安全事故、教职工和学生校外事故的赔付工作;
18.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责任范围的相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举办者(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应当履行以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