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从事艾滋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在其他工作中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给予工作津贴或者提高津贴标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公布艾滋病疫情信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以及设立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医疗卫生消毒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