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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健康教育课程,向学生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培训教育内容,为务工人员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公安、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供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做好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艾滋病网络监测规划,制定本省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合理布局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和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建立艾滋病动态监测机制和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本省艾滋病疫情信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艾滋病流行趋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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