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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建立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关爱场所。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推广安全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技术,促进艾滋病治疗药物、诊断试剂、疫苗的研究开发与临床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群防群控艾滋病的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医院、疾病控制中心、血站、妇幼保健院(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发放宣传材料。
  第十三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落实情况。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的要求,免费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栏目,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卫生、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设置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或者宣传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其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或者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师资培训,按规定做好教材编写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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